一、 |
本辦法在內政部社會司尚未修正非工業廠商(無工廠登記證)之商業公司(行號)得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前之暫行辦法(內政部現正修法中)。 |
二、 |
非工業廠商(無工廠登記證)之商業公司(行號),需以贊助會員方式加入之。 |
三、 |
凡國內外合法登記設立之相關廠商及團體,認同本會宗旨,自願協助本會推廣各項業務,經書面申請,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均得成為會之贊助會員。 |
四、 |
贊助會員得被邀請列席參加會員大會或其他與其業務有關之會議以利協調溝通,但在列席參加會員大會等法定會議時,並無提案及表決權。 |
五、 |
贊助會員所有優良產品,得被優先推介予各會員廠採用。 |
六、 |
贊助會員得比照會員廠參加本會舉辦之研討會、專題講座……及各種聯誼活動,以加強交流,增進共同利益。 |
七、 |
贊助會員得比照會員廠享有商情資訊、宣傳……等服務。 |
八、 |
贊助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每月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
九、 |
本辦法要點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