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航港局113年8月26日航舶字第1131710821號函辦理。
二、按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95年2月22日前經前主管機關交通部指定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服務之我國代理業者應登載查核申請者身分及使用目的,其受理申請用途以航空、海事為原則,於我國境內陸上使用時,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政府機關(構)之國家安全、災害防救及業務上緊急通信需求使用。
(二)公司、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等民間團體或組織緊急救難使用。
(三)外商公司緊急通信使用。
三、查Inmarsat衛星行動通信服務為95年2月22日前經交通部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代理業者,爰該公司受理Inmarsat衛星電話服務,應依前揭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惟於我國境內陸地使用時,不提供個人申請使用。是以,遊艇所有人如申請Inmarsat衛星電話服務係為海事用途,則無個人(自然人)或法人之申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