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13年6月4日高市府海洋字第11331499500號函辦理。
二、本公告適用之漁港為高雄市政府主管之第二類漁港。但不包括農業部主管之前鎮漁港。
三、遊艇、小船:除停泊於浮動棧橋支碼頭者,以船席碼頭長度計算,按每公尺每日新臺幣四十元計收外,以船舶全長計算,按每公尺每日新臺幣二十元。但僅停泊水域,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或停泊於非屬主管機關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公尺每日新臺幣十元計收。